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針對滅火設備水源容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 2 支時,以 2 支計算之
- B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 2 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C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採固定式者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採可動式者應在最大放水量撒水頭,繼續放射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D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 20 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 2 區域以上者,應保持 40 立方公尺以上
正解 B —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 2 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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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滅火設備水源容量之規定,重點在室外消防栓設備的放水時間。
正解理由
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本項寫二十分鐘,與該條所定之三十分鐘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本項與條文一致。
- (B)
放水時間應為三十分鐘,本項誤為二十分鐘,為錯誤敘述。
- (C)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採固定式者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採可動式者應在最大放水量撒水頭,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本項正確。
- (D)
第六十四條: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本項正確。
記憶點
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以二十分鐘計,室外消防栓為三十分鐘;水霧滅火設備直接以體積計,二十立方公尺,放射區域二區域以上為四十立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水源容量的寫法可分兩類:一類以「規定支數或撒水頭數繼續放水的時間」換算水量,室內消防栓(第三十六條)、室外消防栓(第四十一條)、自動撒水設備(第五十七條)、泡沫滅火設備(第七十六條)都屬之;另一類直接以體積規定,水霧滅火設備(第六十四條)即為代表。判讀題幹時先確認屬於哪一類,才不會把體積題算成時間題。
第三十六條與第四十一條除第一項的水量外,第二項均定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第三項均定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但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這兩項是共通規定。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密閉式撒水頭是一張級距表,值得整理: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為快速反應型十二個、一般反應型十五個;十樓以下建築物中,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及複合用途建築物中供該目使用者為十二個、十五個,地下層為十二個、十五個,其他為八個、十個;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為十五個;高架儲存倉庫儲存棉花、塑膠、木製品、紡織品等易燃物品為二十四個、三十個,儲存其他物品為十六個、二十個。同項第三款另定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樓層為八個、十一層以上樓層為十二個;第二項並定使用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撒水頭數量應追加百分之五十。
最後要特別區辨場所別: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另有一套水源規定,第二百零九條定室內消防栓水源在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超過五支以五支計)、第二百十條定室外消防栓三十分鐘(超過四支以四支計)、第二百十一條定自動撒水設備三十分鐘、第二百十二條定水霧滅火設備三十分鐘。本題四個選項均屬一般場所,故應回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七條與第六十四條判讀。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