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易燃性液體及可燃液體之分類及管制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特殊易燃物係指閃火點低於-20℃,且沸點在 40℃以下之物品
- B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之管制量為 500 公升
- C70℃≦閃火點<200℃者,為第二石油類
- D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之管制量為 1000 公升
正解 A — 特殊易燃物係指閃火點低於-20℃,且沸點在 40℃以下之物品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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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附表一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之種類定義與各分級之管制量。
正解理由
附表一第四類「種類」第一目明定「特殊易燃物:指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該目以「或」並列兩種情形,本選項所述之「閃火點低於負二十度且沸點在四十度以下」正是其中後一種情形,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與附表一第四類第一目後段之定義逐字相符,屬特殊易燃物之其中一種認定方式,敘述正確。
- (B)
附表一「分級及管制量」就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所列之管制量為二百公升,水溶性液體為四百公升,本選項所寫之 500 公升與表列數值不符。
- (C)
附表一第四目所定第二石油類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本選項所寫之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係第五目第三石油類之範圍,兩者互換。
- (D)
附表一「分級及管制量」就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所列之管制量為二千公升,水溶性液體為四千公升;本選項所寫之 1000 公升係第二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之管制量。
記憶點
第四類先看閃火點分級,再看水溶性與否決定管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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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的體例與其他各類明顯不同,值得整段記下來。《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3 條只寫「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所以物質屬第幾類、管制量多少,依據都是附表一而不是第 3 條。第四類在【種類】欄先給兩個上位定義:易燃液體指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可燃液體指一大氣壓時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其下再分七目: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動植物油類。
閃火點的分界可以串成一條線:第一石油類未達二十一度;第二石油類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第三石油類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第四石油類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動植物油類未滿二百五十度。第二至第四石油類另有但書,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第二石油類另須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管制量的體例是第四類獨有的:不採第一級至第三級,也不採 A 型至 D 型,而是按非水溶性與水溶性液體分流。特殊易燃物五十公升;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二百公升、水溶性四百公升;酒精類四百公升;第二石油類非水溶性一千公升、水溶性二千公升;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二千公升、水溶性四千公升;第四石油類六千公升;動植物油類一萬公升。
附表一備註四另界定何謂水溶性液體:在一大氣壓下攝氏二十度時與同容量之純水一起緩慢攪拌,混合液停止轉動後呈現顏色均一無分層現象者;非水溶性液體則指水溶性液體以外者。備註三則指明酒精類與第二至第四石油類但書所稱之含量均指重量百分比。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