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1.25 分

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鄰近有某一超級市場,該場所外牆與超級市場之安全距離應為幾公尺以上?

  1. A15 公尺
  2. B30 公尺
  3. C25 公尺
  4. D50 公尺

正解 A — 15 公尺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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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13 條製造場所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級距,以及設有擋牆防護時之減半規定。

正解理由

超級市場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一款第四目所列場所,而《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13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就「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規定之場所」所定之安全距離為三十公尺以上;同條第二項明定「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三十公尺減半後為十五公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三十公尺之級距經第 13 條第二項減半計算後為十五公尺,與本題設有擋牆防護之條件相符,敘述正確。

  2. (B)

    三十公尺係第 13 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經減半之原級距,本題場所既設有擋牆防護,即應適用第二項減半計算。

  3. (C)

    二十五公尺係第 13 條第一項第一款五十公尺級距減半後之值,惟該款所列者為古蹟及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超級市場不在其中。

  4. (D)

    五十公尺為第 13 條第一項第一款未經減半之原級距,本題場所既非該款所列之古蹟或第二款第四目場所,亦未計入擋牆減半。

記憶點

先按對象查級距,再看有無擋牆決定要不要對半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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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13 條把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分成六款級距:第一款古蹟與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五十公尺以上;第二款分兩目,第一目為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而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第二目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而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均為三十公尺以上;

第三款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為二十公尺以上;第四款與前三款以外場所為十公尺以上;第五款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為五公尺以上;第六款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為三公尺以上。

第二項的減半規定只及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且以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為要件。擋牆本身的規格則規定在同辦法第 8 條第二項: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

第 13 條的級距也被其他場所準用,是本考點的延伸面向:第 21 條第一款就室內儲存場所、第 30 條第一款就室外儲存場所、第 37 條第一款就室外儲槽場所,均明定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第 13 條規定。另須留意保留空地與安全距離是兩套不同的規定,前者在第 14 條、第 21 條第二款等處另有表列,不可與安全距離混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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