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二者設置規定均為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
- B二者均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 C管理權人應責由保安檢查員訂定消防防災計畫
- D保安監督人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事項
正解 A — 二者設置規定均為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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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5 條之六就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所定之設置門檻、資格要件與各自的職掌分工。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15 條之六第一項明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該項把二者放在同一個門檻條件之下,均以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為設置基準,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第 15 條之六第一項就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定於同一項、同一門檻,二者之設置規定確實均為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敘述正確。
- (B)
同條第二項所定者為「保安監督人應為前項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該層次要求僅及於保安監督人,本選項把保安檢查員一併納入,與條文不符。
- (C)
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者為「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訂定計畫者為保安監督人,本選項寫成保安檢查員,人員誤置。
- (D)
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者為「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執行者為保安檢查員,本選項寫成保安監督人,同屬人員誤置。
記憶點
同一個三十倍門檻、兩種人:監督人訂計畫,檢查員做檢查。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15 條之六是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安全管理核心條文,全條七項可拆成門檻、職掌、資格、備查、競合五個層次。第一項定門檻與職掌: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並分兩款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第二項定資格:保安監督人應為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其與保安檢查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第四項定備查:管理權人應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五項與第六項是兩個常考的競合規定:依第 13 條遴用之防火管理人若具備第二項所定保安監督人資格者,得兼任保安監督人;依第 13 條第一項訂定之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消防防災計畫內容者,管理權人得免依第一項規定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
消防防災計畫的內容規定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共九款,包括自衛消防編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且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等。
罰則方面,《消防法》第 42 條第四項就管理權人未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者定其罰鍰;第 42 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則分別就未報請備查或未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維護檢查、未遴用符合資格之人員、未於期限內報請遴用或異動備查等情形定其罰鍰;第 35 條第五款另就三十倍以上場所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而於火災致人於死者定有刑責。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