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
- B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 C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 D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 3 個為限
正解 D — 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 3 個為限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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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6 條、第 19 條與第 20 條所定執業限制、強制入會及公會組織規定,被改動的是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的數量上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0 條第一項,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條文明定「以一個為限」。(D) 前段照錄該項,末句卻寫成以三個為限,與條文所定數量不符,屬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第 16 條全文即「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本項與條文逐字相符,敘述正確。
- (B)
第 19 條第一項明定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同項後段並定該管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敘述正確。
- (C)
第 19 條第二項明定加入公會者,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敘述正確。
- (D)
第 20 條第一項所定同級公會上限為一個,本項寫成三個,即為所求。
記憶點
第 20 條記「地方組設、全國設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被改掉的往往就是最後那個數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7 條第一項將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保留予消防設備師,測試、檢修則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同條第四項明定「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第五項則定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公會制度在專法裡自第 19 條規範至第 29 條,依序處理入會、組設、組織門檻、加入全國聯合會、立案報備查、章程、會員大會、理監事、列席指導、備查事項與主管機關處分,與本題相關的是前三條。第 19 條第一項定強制入會: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同項後段並定該管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同條第二項定加入公會者,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第 20 條第一項定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同條第二項定本法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第 21 條第一項定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公會;同條第二項定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罰則兩面並列:公會違反第 19 條第一項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者,依第 38 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消防設備人員違反第 19 條第一項未加入該管公會而執行業務者,依第 42 條第二款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易混淆對照:舊制《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所定地方公會人數為三十人以上,第 14-2 條所定全國聯合會須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14-3 條則定各級公會之組織及活動依人民團體法及前二條辦理;專法對應的數字則是九人以上與七個單位以上。作答時先認題幹寫的是哪一部法。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