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A1萬
- B2萬
- C5萬
- D10 萬
正解 C — 5萬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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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的應設場所門檻,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1 條。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1 條,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者為: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題目問的是「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門檻,即該條第二款的五萬平方公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1 萬平方公尺不是第 30-1 條任何一款的數值,該條就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只有五萬平方公尺一項。
- (B)
2 萬平方公尺是第 27 條消防專用蓄水池的建築基地面積門檻,與本裝置無關。
- (C)
與第 30-1 條第二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D)
10 萬平方公尺高於條文門檻,會使五萬至十萬平方公尺的建築物漏設,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第 30-1 條四款:高層建築物、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是《設置標準》第 11 條所列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的第六種,與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並列。它的功能規定在第 192-1 條: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乾粉、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排煙設備共九項;其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且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
面積門檻極易與同章其他設備互換,可並列各自的條號與數值一起記:第 30-1 條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為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及七層以上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第 27 條消防專用蓄水池為建築基地面積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為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及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與本裝置配套的是第 238 條的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位置須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處、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構造上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固定,內設睡眠、休息區域者該部分應以防火區劃間隔。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