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多少者,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1. A5
  2. B10
  3. C15
  4. D20

正解 A — 5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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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照明設備的應設場所中,以有效採光面積比例作為判準的那一款,規定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

正解理由

《設置標準》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明定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包括「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是以第十二條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為判準,第三款是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第四款則改以採光比例判斷,題幹所問即第四款的百分之五,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5 與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逐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2. (B)

    10 並非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比例,該款採用的判準是百分之五。

  3. (C)

    15 與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百分之五不符,屬把採光比例放大的誤記。

  4. (D)

    20 同樣不是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寫的比例,與該款所定百分之五差距最大。

記憶點

採光不足看百分之五(緊急照明)、通風不足看百分之二(排煙),兩個比例分屬不同條文,別互換。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把緊急照明設備的應設場所分成五款:第一款是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第二款是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第三款是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第四款即本題所考的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第五款則是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同條第二項另設免設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值得注意的是,百分之五這個數字在建築法規體系裡是有對應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三十五款界定「無窗戶居室」,其第一目正是「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也就是說,緊急照明設備的第四款判準,與建築技術規則對無窗戶居室的採光判準採同一個比例,理解時可以把「採光不足到近似無窗戶」當作記憶的掛勾。

容易混淆的是另一個百分比:同標準第 28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設置排煙設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三十五款第三目也以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作為無窗戶居室的另一種態樣。採光看百分之五、通風看百分之二,兩組數字分屬不同設備與不同條文。

延伸考點方面,第 24 條談的是「哪些場所要設」,緊急照明燈本身的構造與配線規定另訂於同標準標示設備與避難逃生設備各節,命題時常把應設場所與器具規格混合成綜合題,作答時要先確認題幹問的是設置場所還是設備規格。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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