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規定,屋頂突出物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下列何者正確?
- A樓梯間
- B水箱
- C無線電塔
- D煙囪
正解 D — 煙囪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屋頂突出物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條件,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九款與第十款。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九款第四目規定,第十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屋頂突出物不計入建築物高度;而第十款第三目所列者包括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煙囪即列於該目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樓梯間屬第十款第一目,須依第九款第一目符合高度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者九公尺以內,及水平投影面積比例之限制。
- (B)
水箱屬第十款第二目,須依第九款第二目符合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六公尺以內等高度條件,並非逕行不計入。
- (C)
無線電塔與樓梯間同列第十款第一目,適用第九款第一目的高度與水平投影面積限制,並非逕行不計入。
- (D)
煙囪列於第十款第三目,依第九款第四目屬第三目至第五目之屋頂突出物,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敘述正確。
記憶點
第十款第一目、第二目要看高度與面積門檻;第三目至第五目依第九款第四目直接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是建築技術用語的定義條文,第九款界定建築物高度、第十款界定屋頂突出物,兩款必須合起來讀才看得懂本題的判斷路徑。第九款前段規定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依該款六目規定不計入。
六目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第一目對應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須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者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其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第二目針對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第三目針對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第四目則是本題的關鍵,直接規定第十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屋頂突出物不計入。第五目與第六目處理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二分之一以下者不計入,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第十款把屋頂突出物分成六目:第一目為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第二目為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第三目為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第四目為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第五目為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第六目為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延伸考點是第十五款的建築物層數: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但合於第九款第一目之規定者不作為層數計算。可見第九款第一目同時牽動高度與層數兩件事,而第九款第四目所指的第三目至第五目屋頂突出物,走的是另一條判斷路徑。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