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規定,室內停車空間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多少公尺以下?
- A1.7
- B2.1
- C2.3
- D2.6
正解 B — 2.1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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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動撒水設備中,室內停車空間任一點至撒水頭的水平距離,規定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第一項第二款。
正解理由
《設置標準》第 46 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題幹的室內停車空間即落在本款,水平距離為二點一公尺以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7 公尺是第 46 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戲院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倉庫所定之距離,非室內停車空間。
- (B)
2.1 公尺與第 46 條第一項第二款「二點一公尺以下」相符,為室內停車空間之規定,是正確答案。
- (C)
2.3 公尺出現在第一項第三款,屬防火構造建築物採一般反應型撒水頭,或採快速反應型撒水頭之場所。
- (D)
2.6 公尺出現在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但書及第四款小區劃型撒水頭之規定,並非室內停車空間所適用。
記憶點
撒水頭水平距離看場所:舞臺與易燃物倉庫一點七公尺、停車空間二點一公尺、一般場所二點一至二點六公尺分級。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是撒水頭配置的總表,第一項依場所性質與撒水頭型式分成七款,把數字連同適用對象一起記才不會錯置。第一款是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第二款是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第三款是前二款以外之場所,其中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加為二點三公尺以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為二點三公尺以下,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者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第四款至第七款則處理特殊型式與特殊空間:第四款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場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水平距離在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間距在三公尺以上,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第五款規定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二側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第六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第七款規定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
第 46 條第二項另處理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高架儲存倉庫: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設在天花板或樓板之撒水頭則為二點一公尺以下。作答時第一步永遠是先判斷題幹場所落在哪一款,數字才不會抓錯欄。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