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幾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始得依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

  1. A1
  2. B2
  3. C3
  4. D5

正解 B — 2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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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所需的消防實務經驗年數,規定在《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第一項。

正解理由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第一項明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場所(以下簡稱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所需年數為二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1 年與第 6 條第一項所定之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不符,年數短於條文要求。

  2. (B)

    2 年與第 6 條第一項「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逐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3. (C)

    3 年並非第 6 條第一項所定之年數,該項對實務經驗只寫二年以上。

  4. (D)

    5 年與第 6 條第一項所定之二年以上差距最大,並非申請登記之門檻年數。

記憶點

證書加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換執業執照,才能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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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把執業資格切成三道關卡,依序是考試及格取得證書、累積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主管機關登記並取得執業執照,三者缺一不可,第 6 條第一項正是把後兩道關卡串起來的條文。同項後段並規定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時亦同,這代表執業執照的狀態是公開可查的。

程序面的細節在《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2 條:申請時應檢具申請書、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正本及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依執業方式檢具之事務所或執業機構證明文件、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正本,以及繳納執照費證明文件正本;申請案不符合規定而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並發還文件;符合規定者則予以登記、核發執業執照並發還證書正本。

這個二年門檻另有兩條過渡與準用規定要一併記:同辦法第 7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消防設備人員,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時,免檢具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8 條也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 8 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 6 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且該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 6 條第一項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另依同法第 45 條,依消防法第 7 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第 5 條至第 18 條及第 48 條規定,但準用第 6 條第一項時,不受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把這幾條擺在一起看,「二年」其實出現在兩個不同位置:第 6 條第一項的實務經驗年數,以及第 48 條的過渡期間,兩者意義完全不同,考題常刻意把它們混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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