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訂定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
- B地下建築物
- C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 D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共同訂定
正解 C —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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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適用建築物與訂定程序,規定在《消防法》第 13 條第五項,屬於「何者錯誤」的反向題。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13 條第五項規定,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二、地下建築物。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條文第一款已把集合住宅排除在外,題幹 (C) 的「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之集合住宅」與該款文字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 13 條第五項以「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為前提要件,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 (B)
地下建築物是第 13 條第五項第二款明文列舉的建築物,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 (C)
第五項第一款寫的是「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集合住宅並不在該款範圍內,本敘述與條文相反,即為所選答案。
- (D)
第五項規定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抓三個要件:管理權分屬、地面樓層十一層以上但非屬集合住宅、地下建築物。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13 條是防火管理制度的核心條文,全條依「一般」與「共同」兩條軸線鋪陳,命題常在兩者之間互換要件。第一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而所謂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依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三項處理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情形,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第四項則要求前述兩種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第五項才進入共同防火管理:以管理權有分屬為前提,適用對象為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程序上是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再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第六項補充,該建築物中有非屬第一項規定之場所者,各管理權人得協議該場所派員擔任共同防火管理人。
人員資格與備查期限也常入題: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第十項規定管理權人應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違反效果見《消防法》第 40 條:第三項第三款明定,違反第 13 條第五項規定,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把第 13 條的義務與第 40 條的罰則對照著背,是本科最有效率的讀法。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