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硫磺為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
- B鈉為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
- C三氯矽甲烷為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 D過氧化氫為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正解 D — 過氧化氫為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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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及其附表一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分類。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3 條第一項,六類物品之範圍為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同條第二項並明定「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附表一第六類氧化性液體之種類第二目逐字列名「過氧化氫」,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硫磺為第一類:不正確。附表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之種類自第一目氯酸鹽類、第二目過氯酸鹽類,一路列至第十八目過硼酸鹽類,第十九、二十目則為概括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與「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其中並未列名硫磺;硫磺實列於第二類易燃固體之第三目,管制量一百公斤。
- (B)
鈉為第二類:不正確。附表一第三類之種類第二目逐字列名「鈉」,管制量十公斤,故鈉屬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 (C)
三氯矽甲烷為第五類:不正確。三氯矽甲烷同列於附表一第三類之種類第十一目;第五類所列為有機過氧化物、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等。
- (D)
過氧化氫為第六類:正確。附表一第六類種類第二目列名過氧化氫。
記憶點
鈉與三氯矽甲烷同列附表一第三類;過氧化氫與過氯酸、硝酸、鹵素間化合物同列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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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把「分類」與「內容」拆成兩層:第 3 條第一項只定六類的名稱,第二項再把「種類、分級及管制量」整批交給附表一。所以「某物質屬第幾類」這種題目,真正的依據是附表一逐目的列名。
附表一的分級體例依類別而不同,這是最容易記混的地方。第一類氧化性固體分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管制量依序為五十公斤、三百公斤、一千公斤,種類自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無機過氧化物、次氯酸鹽類一路列到過硫酸鹽類、過硼酸鹽類,最後才是兩個概括目。第三類則是混合體例:鉀、鈉、烷基鋁、烷基鋰四目管制量固定為十公斤,黃磷為二十公斤,自「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以下到「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才分第一級十公斤、第二級五十公斤、第三級三百公斤;三氯矽甲烷列在該區間內的第十一目。第五類不用「級」而用 A 型、B 型、C 型、D 型,A、B 型十公斤,C、D 型一百公斤。第六類則列過氯酸、過氧化氫、硝酸、鹵素間化合物四種具名物質,加上兩個概括目,第一級與第二級管制量同為三百公斤。
分級的判定方法寫在附表一備註一: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與 A 型至 D 型指區分同類物品之危險程度,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5030 進行分類;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 A 型。若連類別或分級都判不出來,第 12 條另有出路:應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資料,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提報當地消防機關等文字是一百十年十一月修正後才增訂,晚於本題考試日。)
混存的算法在備註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
分類判斷有一個常見陷阱值得記住:物質是否被「逐字列名」優先於概括款——已在某目明文列名者,就不必再走「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或「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也不宜由物質名稱望文生義。至於本題選項提到的硫磺,其所屬類別與管制量同樣應以附表一相應類別的逐目列名與分級欄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