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多少小時以上?
- A0.5
- B1
- C1.5
- D2
正解 D — 2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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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1 條所定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
正解理由
第 192-1 條第二項明定「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準用第 38 條者為緊急電源之種類(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供電時數則由本條另行寫明為二小時以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0.5 小時即三十分鐘,為第 38 條就室內消防栓設備緊急電源所定之供電容量;第 192-1 條準用該條僅及於電源種類,時數另有規定,本項錯誤。
- (B)
1 小時為第 95 條就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緊急電源所定之容量,非本裝置之規定,本項錯誤。
- (C)
1.5 小時未見於第 192-1 條,亦非其所準用之第 38 條所定時數,本項錯誤。
- (D)
二小時與第 192-1 條第二項「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相符,為本題正解。
記憶點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電源種類看第 38 條,供電時數看第 192-1 條的二小時。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是《設置標準》第 11 條所列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之一,於 110 年 6 月 25 日修正時以第 30-1 條與第 192-1 條成套增訂。應設場所依第 30-1 條為: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設置位置與監控範圍依第 192-1 條第一項,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及泡沫與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乾粉與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排煙設備共九款。
緊急電源要求二小時,與它在災時的角色相稱:個別設備只需撐過自身動作所需時間,而綜合操作裝置必須在整個搶救期間持續提供監控與操作能力,因此本條在準用第 38 條的電源種類之外,另把供電容量明文寫死。命題常見的變化,是把應設場所的五萬平方公尺與一千平方公尺互換,或把「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誤讀成連時數一併準用;讀條文時要看清楚,準用句與「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是兩段並列的要求。
另可一併記第 189 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其排煙口、進風口、排煙機及進風機連接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