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不包括下列那一事項?

  1. A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2. B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3. C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
  4. D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正解 D — 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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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事項,與第 7 條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區辨。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一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施工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逃生避難圖及逃生指示圖,以及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共十款。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並不在其中,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包括。即第 6 條第一項第二款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2. (B)

    包括。即第 6 條第一項第四款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3. (C)

    包括。即第 6 條第一項第五款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

  4. (D)

    不包括。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規定於同細則第 7 條第一款,屬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適用對象是管理權有分屬之建築物。

記憶點

協議會出現在「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施工中計畫的主軸是替代措施與施工期間之火源、用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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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至第 8 條是四種計畫的分工條文,一起讀最不容易混淆。第 5 條是消防防護計畫,對應《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條是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對應第 13 條第 3 項;第 7 條是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對應第 13 條第 5 項;第 8 條則是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消防防災計畫,對應第 15 條之 6 第 1 項第一款。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觸發要件寫在《消防法》第 13 條第 3 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之。因此該計畫的內容集中在「施工期間的臨時風險」,兩款替代措施(防火避難設施功能、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是核心,其餘則是火源與用電管理、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施工人員教育訓練與逃生圖說。第 6 條第二項另定程序: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性質不同,它處理的是管理權有分屬時的協調問題,所以第 7 條第一款開宗明義就是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第二款要求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地區隊則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第三款以下另有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及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等規定。

違反效果見《消防法》第 40 條: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供營業使用場所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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