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 A 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前 B 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下列何者正確?
- AA = 3,B = 1
- BA = 4,B = 2
- CA = 6,B = 3
- DA = 8,B = 4
正解 C — A = 6,B = 3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的有效期間,以及屆滿前應於多久之內申請換發,兩個數字都寫在《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8 條第一項。
正解理由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8 條第一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具最近六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依此,題幹的 A 為六年、B 為三個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A=3、B=1,三年效期與屆滿前一個月換照,與第 8 條第一項所定之六年、三個月均不相符。
- (B)
A=4、B=2,四年效期與屆滿前二個月換照,同樣不是第 8 條第一項所寫的數字。
- (C)
A=6、B=3,與第 8 條第一項「有效期間六年」「屆滿日前三個月內」逐字相符,為正確組合。
- (D)
A=8、B=4,八年效期與屆滿前四個月換照,與第 8 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不符。
記憶點
執業執照「六年一期、屆滿前三個月換照」,換照時要附最近六年內的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人員法》把消防設備師(士)的執業管理拆成「證書」與「執業執照」兩層:第 6 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第 8 條第一項則替執業執照加上效期,六年屆滿即須換發。這種「證書終身、執照定期換發」的設計,使專業訓練成為維持執業資格的條件。
第 8 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得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的認可資格、程序、訓練時數與科目等事項。換照的細部程序則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8 條:應於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原執業執照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半年內二吋照片一式二張、積分三百分以上之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以及繳納執照費證明文件;同條第二項並限定該專業訓練證明以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之始日至申請日間取得者為限。
幾個容易混淆的時間點可以一起記:同辦法第 8 條第四項規定換發之執業執照字號與原執照相同,並自原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間;第五項規定原效期屆滿後未申請換發者不得再執行業務,逾期才申請換發時,應檢具申請日前六年內取得之專業訓練證明,並以核發日為基準日重新計算效期。另外,第 9 條的補發與換發(滅失、遺失或毀損)不影響效期,其有效期間至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至於停業、復業、歇業、登記事項變更或執業機構遷移,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9 條第一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具執業執照報請原登記機關辦理,並非併入換照處理,命題時常拿三十日與三個月互換選項。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