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 15 公尺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每分鐘 100 公升以上
- B儲存閃火點攝氏 37 度且容量 1.5 萬公秉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其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4 小時之水量
- C儲存閃火點攝氏 70 度且容量 3.5 萬公秉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其使用之消防用緊急發電機設備供電容量時間應達 3 小時
- D儲存容量 2 萬公秉且閃火點攝氏 60 度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其假想火面高度為將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乘以 2
正解 B — 儲存閃火點攝氏 37 度且容量 1.5 萬公秉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其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4 小時之水量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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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四組數值——假想火面高度係數、水幕放水量、水源容量與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
正解理由
依該基準第 10 點第一款,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儲槽容量未達一萬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一百二十分鐘之水量,達一萬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分鐘之水量。選項所述儲槽容量一點五萬公秉已達一萬公秉以上,二百四十分鐘即四小時,與該款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 5 點規定防護高度在十公尺以下時,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防護高度超過十公尺者,高度每增加一公尺放水量每分鐘增加十公升。防護高度十五公尺應為每分鐘一百五十公升以上,非一百公升。
- (B)
一點五萬公秉屬第 10 點第一款「達一萬公秉以上」,二百四十分鐘即四小時,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者。
- (C)
第 9 點規定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儲槽容量未達一萬公秉者為一百八十分鐘、達一萬公秉以上者為三百六十分鐘。三點五萬公秉應為三百六十分鐘(六小時),非三小時。
- (D)
第 2 點之假想火面高度為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乘以表列數值,閃火點未達攝氏七十度者為 1.5、達七十度以上者為 1.0。閃火點六十度應乘 1.5,非乘 2。
記憶點
第 9、10 點都以「儲槽容量一萬公秉」為唯一分界:水源 120/240 分鐘、緊急電源 180/360 分鐘,與閃火點無關。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的來源是《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一項第二款:室外儲槽儲存液體六類物品時,儲槽側板外壁與廠區境界線之距離原則上依附表四,但以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不易延燒或設置防火水幕者不在此限。因此這份基準的骨架就是「先定位置、再算高度、最後定水量與電源」。第 3 點把設置位置定在自儲槽側板外壁起、以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一項第二款附表四所規定距離之邊緣線與廠區境界線交點之間;
第 2 點以「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係數」求假想火面高度,係數只有兩格,閃火點未達攝氏七十度為 1.5、達七十度以上為 1.0;第 4 點再以假想火面與距離邊緣線所成連線、和地面廠區境界線延伸垂線之交點求防護高度,並訂下限「未滿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算」;第 6 點則在沿防火水幕設有能以仰角八十五度以上放水之固定式放水槍並符合四項要件(含放水槍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五百公升以上)時,防護高度超過二十五公尺者以二十五公尺計算。
數值可用兩條軸串起來記。高度軸看第 5 點:十公尺以下為每公尺水幕長度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超過十公尺後每增加一公尺加十公升。容量軸看第 9、10 點:兩點都以儲槽容量一萬公秉為分界,水源容量為一百二十分鐘與二百四十分鐘,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為一百八十分鐘與三百六十分鐘。要留意這兩點的判別軸只有儲槽容量,本題選項刻意在容量旁邊塞入閃火點三十七度、七十度、六十度,就是要引人誤往第 2 點的閃火點係數上想。此外第 8 點的幫浦全揚程 H=h1+h2+h3(噴頭設計壓力換算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與「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六分鐘內應能形成水幕」,以及第 11 點「本基準未規定者,準用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及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都是同一份基準常出的延伸考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