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其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有效動作多少小時以上?
- A2
- B1.5
- C1
- D0.5
正解 A — 2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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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 條之 1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設置處所與緊急電源供電容量。
正解理由
依第 192 條之 1 第一項,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緊急發電機、排煙設備等九類消防安全設備;同條第二項明定其緊急電源準用第 38 條規定,且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與第 192 條之 1 第二項所定之二小時相符。
- (B)
一點五小時不符。該項就供電容量只設二小時一個門檻,未依建築物規模再作分級。
- (C)
一小時不符。一小時是第 37 條第二項第二款就使用消防幫浦之加壓送水裝置所定之區劃分隔防火時效,性質為構造要求,不是供電容量。
- (D)
零點五小時不符。三十分鐘是第 189 條第二款第六目所定,排煙室之排煙口、進風口、排煙機及進風機連接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屬排煙設備之規定。
記憶點
綜合操作裝置設於經常有人之處所,緊急電源準用第 38 條,供電容量二小時以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是《設置標準》第 11 條所列六種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之一,與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並列。應設場所規定於第 30 條之 1: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它的定位是把散在各處的消防安全設備集中到一個介面監控,因此第 192 條之 1 第一項列出的九款監控或操作對象幾乎涵蓋全棟: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及泡沫與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乾粉與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排煙設備。
供電容量之所以拉到二小時,與它的角色有關:受信總機、擴大機等個別設備各有自己的緊急電源規定,綜合操作裝置則是火災時指揮動線的節點,停電即失去全棟掌握能力。與它配套的是第 238 條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位置須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處、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構造上冷暖與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應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固定,內設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應以防火區劃間隔。
檢修端亦有對應章節。《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外觀檢查即要求其應設在經常有人之場所、周圍無檢查上或使用上之障礙、貼有認可標示、計時裝置正確顯示日期時間,並確認相互通話裝置在防災中心與副防災中心間皆能同時通話。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