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1.25 分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違反下列何項行為,可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1. A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2. B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3. C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4. D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正解 B — 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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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違反誠信原則之四款行為,以及第 33 條所對應之懲戒處分。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3 條,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45 條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題幹所列懲戒種類與期間,與該條所指之行為逐字相對應,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為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禁止行為,非第 33 條所指之款次。

  2. (B)

    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為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正是第 33 條明文所指者。

  3. (C)

    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為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同條第 2 項並定該款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惟非第 33 條所指之款次。

  4. (D)

    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為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亦非第 33 條所指之款次。

記憶點

第 14 條列四款禁止行為,第 33 條這組懲戒對準的是第 2 款收受不法利益或不正當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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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把執業倫理與懲戒拆成兩塊:行為規範在第 14 條,法律效果在第三十幾條的懲戒各條,兩者以款次相互指涉,讀法規時要一併對照才不會張冠李戴。第 14 條第 1 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共四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同條第 2 項另定第 3 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也就是保密義務不因停業而消滅,這一項是很典型的細節命題點。

第 33 條的寫法值得留意:它不是概括規定「違反第 14 條者」如何,而是逐字寫明「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再接上該法定懲戒種類。因此本題的解法不是比較四款行為的嚴重程度,而是回到條文看哪一款被第 33 條點名。準用條款的存在也提醒考生,該法的義務規範會透過第 45 條擴及準用之對象。

懲戒程序則在第 35 條。該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對於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之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被懲戒人不服決議,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懲戒決議應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並執行之。組織層級也常考: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兩個二十日與兩個設置層級一起記最省力。

懲戒之後還有執照的處理。《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業執照繳交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逾期未繳交者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並通知其所屬公會,受聘執行業務者並應通知其所屬之執業機構。把「懲戒種類、懲戒程序、執照繳交」三段串成一條線,這一類題型就不容易失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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