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其製造、儲存場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共危險物品共分為六類,其中第四類是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是自反應物質及氧化性液體
  2. B六大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加油站之安全距離應大於 30 公尺
  3. C六大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其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4. D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經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 1.5 倍以上水壓進行耐壓試驗 20 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

正解 C — 六大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其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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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關於製造場所構造、安全距離與配管耐壓試驗之規定,兼及六類物品分類。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四款,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本選項與條文逐字相符,兩段時效與「常時關閉式」均未漏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分為六類正確,但第五類內涵有誤。該辦法第 28 條稱「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A型、B型自反應物質」,可知第五類為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非氧化性液體。

  2. (B)

    依第 13 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與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場所等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三十公尺以上者是同條第二款所列收容人員達一定人數之場所。

  3. (C)

    與第 15 條第一項第四款一致。同條第五款並要求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

  4. (D)

    依第 36 條第二款,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經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水壓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以水壓試驗確有困難者,得以一點一倍以上氣壓進行。倍數正確,時間為 10 分鐘非 20 分鐘。

記憶點

製造場所門窗三十分鐘、延燒之虞牆開口一小時常時關閉;配管一點五倍水壓試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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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是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的構造總條,七款可依「防火」與「防漏」兩主軸整理。防火側:第一款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第二款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且應採防火構造;第三款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僅處理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粉狀物及易燃性固體)、或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爆炸之虞者得免;

第四、五款即本題所考的門窗時效與鑲嵌鐵絲網玻璃。防漏側:第六款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不滲透構造並作適當傾斜、設置集液設施;第七款設於室外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十五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同等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地面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並作適當傾斜、設置集液設施,處理不溶於水之液體者並應設油水分離裝置。同條第二項另開一條路: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的部分,若以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地板區劃分隔、出入口設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且處理部分至少有一對外牆面,得不適用第一項各款。

安全距離在第 13 條,級距為五十、三十、二十、十公尺,加上高架電線的五公尺與三公尺,並在第二項留下「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的空間;擋牆規格在第 8 條第二項,包括距外牆二公尺以上、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二十公分以上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先訂距離、再給替代方案」是本辦法反覆出現的結構。

耐壓試驗是另一組高頻數字。第 36 條第二款為配管一點五倍水壓十分鐘(困難時一點一倍氣壓);第 33 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之壓力儲槽應經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耐壓試驗十分鐘,非壓力儲槽經滿水試驗後不得洩漏或變形;第 41 條第五款則定地下儲槽非壓力儲槽以每平方公分零點七公斤、壓力儲槽以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實施十分鐘水壓試驗。三處都是十分鐘、倍數多為一點五倍,把「一點五倍、十分鐘」記成一組,再單記地下儲槽非壓力型的零點七公斤即可。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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