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1.25 分

依據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場所
  2. B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3. C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
  4. D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20 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

正解 D —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20 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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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倍數分級,以及消防法對遴用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所定之管制量倍數門檻。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始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本項寫二十倍,與該條所定之三十倍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就第一種販賣場所定為「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本項正確。

  2. (B)

    同辦法第七條就第二種販賣場所定為「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本項正確。

  3. (C)

    同辦法第二十條:「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本項正確。

  4. (D)

    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之門檻為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本項誤為二十倍,敘述錯誤。

記憶點

販賣場所看十五倍與四十倍:第一種未達十五倍、第二種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看三十倍;達管制量以上就要依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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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的管制體系分兩層: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定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儲存或處理,第二項授權訂定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六類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的實際內容則列於該辦法之附表一,因此某物質屬第幾類、管制量多少,依據是附表一而非本文各條。

場所分類是本科的基本盤。該辦法第五條定製造場所為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之作業區;第六條定儲存場所五種,即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地下儲槽場所,後三者均以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為要件;第七條定處理場所,包括販賣場所(第一種、第二種)與一般處理場所(除販賣場所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另分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六的其餘各項也常入題:保安監督人應為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其與保安檢查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管理權人應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依第十三條遴用之防火管理人具備保安監督人資格者得兼任;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消防防災計畫內容者,得免另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

倍數門檻宜整組並列:販賣場所十五倍、四十倍;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三十倍;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應立即通報之廠區,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罰則方面,消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對未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者,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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