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謂之建蔽率
  2. B地面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包括所有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謂之建築物高度
  3. C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謂之地下層
  4. D夾於樓地板面及天花板間之樓層,謂之夾層

正解 B — 地面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包括所有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謂之建築物高度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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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之建築技術用語定義,重點在建築物高度的起算點與不計入高度之但書。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建築物高度指「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符合該款各目規定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例如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者即屬之。本項把屋頂突出物與非平屋頂之屋頂一律算入,與該款但書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第一條第四款:「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與本項所述一致,敘述無誤。

  2. (B)

    錯在兩處:高度是自基地地面而非泛稱之地面起算,且該款但書明定符合各目之屋頂突出物與非平屋頂之屋頂不計入,並非全部包括。

  3. (C)

    同條用語定義所稱地下層,指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與本項相符,敘述無誤。

  4. (D)

    同條用語定義所稱夾層,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與本項相符,敘述無誤。

記憶點

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量起,符合但書各目之屋頂突出物不計入;建蔽率是建築面積除以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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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開宗明義寫「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而《設置標準》第四條第三項也明定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這就是消防法規會考建築用語的法源接點。

第一條第九款的但書共六目,是本題的核心:(一)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二)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三)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四)第十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屋頂突出物;(五)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在二分之一以下者;(六)屋頂斜率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同條的面積系用語也常一起考:第三款建築面積為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第五款樓地板面積為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第七款總樓地板面積為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三者一為平面投影、一為單層、一為全棟累計,判讀題幹時要先確認問的是哪一個。

第八款的基地地面亦有細節:指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者,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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