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有關消防設備人員的業務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2. B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3. C執業消防設備士不得兼任公務員
  4. D消防設備士應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

正解 D — 消防設備士應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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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關於消防設備人員業務與責任之規定,並須與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對設備師、設備士業務範圍之劃分對照。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而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本項把主體寫成消防設備士,卻仍把設計與監造一併納入,與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之劃分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列為不得為之行為,本項所述與該款相符。

  2. (B)

    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本項正確。

  3. (C)

    同法第十六條: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消防設備士屬消防設備人員,本項正確。

  4. (D)

    設計、監造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限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設備士得執行者為測試及檢修,本項把四項業務全歸消防設備士,敘述錯誤。

記憶點

設計、監造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測試、檢修師士皆可;簽名並加蓋執業圖記、不得借名執業、不得兼任公務員則是師士共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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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七條共五項,是本題的上位依據:第一項劃分設計監造與測試檢修的執行主體;第二項定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得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消防法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第三項定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不受第一項限制;第四項定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四項業務的內涵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測試指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檢修指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設備士能做的是後兩項。

簽署義務的細節在《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九條,分四款規定加蓋執業圖記的位置:圖說於審查申請書、圖說首頁簽署並加蓋,且每頁設計圖加蓋;紀錄於監造計畫中之紀錄與表單文件;測試報告書於查驗申請書及各種測試報告書首頁;檢修報告書於檢修報告書及各種檢查表首頁。由二名以上共同執行者,應共同簽署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保存年限是易混淆點,要分開記:同辦法第十條所定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業務登記簿,則應詳實記載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辦理事項及處理情形,並至少保存五年。違反後者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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