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廠現有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2,000 平方公尺,該工廠將擴廠增建一棟一樓層之低度危險工作場所,該增建場所之建築物及儲存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時,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 A3,000
- B5,000
- C6,000
- D8,000
正解 D — 8,000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21題答D給分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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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室外消防栓設備應設場所中,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之比例合計法。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標準時,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和大於一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分母即第二款中度危險之五千平方公尺與第三款低度危險之一萬平方公尺。條文要求大於一,恰等於一並不成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3,000 平方公尺:總和為 0.4+0.3=0.7,未大於一。
- (B)
5,000 平方公尺:總和為 0.4+0.5=0.9,未大於一。
- (C)
6,000 平方公尺:總和為 0.4+0.6=1.0,僅等於一,不符「大於一」之要件。
- (D)
8,000 平方公尺:總和為 0.4+0.8=1.2,大於一,為選項中最先滿足者。
演算步驟
- 公式:中度面積÷5,000 平方公尺+低度面積÷10,000 平方公尺>1。
- 中度=2,000 平方公尺÷5,000 平方公尺=0.4;
- 設低度面積為 X 平方公尺,0.4+X÷10,000 平方公尺>1,得 X>6,000 平方公尺;
- 代入 8,000 平方公尺得 0.4+0.8=1.2>1,成立。
記憶點
室外消防栓門檻高中低為 3,000/5,000/10,000 平方公尺;混合場所分數相加須大於一,等於一不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十六條第一項共五款。第一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為三千平方公尺,第二款中度危險為五千平方公尺,第三款低度危險為一萬平方公尺,均指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本題增建之場所僅一樓層,其樓地板面積即為該場所之計算面積。第四款是本題的比例合計法;第五款另定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亦應設置。
危險程度的定義不在第十六條,而在第四條第一項: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且攝氏三十七點八度時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MPa 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指倉庫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指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做題時要先把場所歸到哪一款,分母才不會抓錯。
計算上最常見的失分點有三個:一是把中度的五千與低度的一萬互換;二是漏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把全棟各層都加進去;三是把「大於一」讀成「達一」,本題的 6,000 平方公尺正是踩在等於一的位置而不成立。
延伸考點方面,第十六條第二項另定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水源與加壓送水裝置則見第四十一條(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與第四十二條(幫浦出水量一支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全揚程加二十五公尺)。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