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者屬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的場所?
- A四層建築物,每層樓面積 200 平方公尺,一樓經營指壓按摩場所
- B三層建築物,每層樓面積 350 平方公尺,一樓經營遊藝場所
- C七層建築物,每層樓面積 200 平方公尺,二樓經營理容院
- D設於地下層之撞球場,樓地板面積 120 平方公尺
正解 C — 七層建築物,每層樓面積 200 平方公尺,二樓經營理容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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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場所的判斷,必須同時看樓層數、第 12 條的用途目次與各層樓地板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C) 為七層建築物,理容院依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目屬甲類場所,每層二百平方公尺已逾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四層屬五層以下,指壓按摩場所為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目,適用第 15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三百平方公尺門檻,每層二百平方公尺未達,不必設置。
- (B)
三層同屬五層以下,遊藝場所為第 12 條第一款第二目,屬條文所稱「第一款其他各目」,門檻為五百平方公尺,每層三百五十平方公尺未達。
- (C)
七層已達六層以上,門檻降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每層二百平方公尺超過門檻,應設置。
- (D)
撞球場為第 12 條第一款第二目,設於地下層適用第 15 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各目」之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門檻,本項僅一百二十平方公尺,未達。
記憶點
五層以下看 300 與 500,六層以上一律 150,地下層看 100 與 150。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5 條的門檻是三段式的:五層以下建築物依用途分級,甲類第一目三百平方公尺、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五百平方公尺、學校教室一千四百平方公尺;六層以上建築物不分用途一律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則為一百平方公尺(第一款第一目)與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他)。樓層越高、開口越少,搶救越困難,門檻就越低,這個梯度就是判斷順序:先看樓層、再看用途目次、最後比面積。
用途歸類必須回到第 12 條逐目對照。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與指壓按摩場所同列第一款第一目,撞球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則在第一款第二目;兩目在五層以下的門檻相差將近一倍,選項常刻意把兩者混放來製造誘答。
第 15 條第二項另有免設規定: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之有效滅火範圍內,僅第一層與第二層免設。與此相對,第 16 條的室外消防栓以危險工作場所分級(高度危險三千、中度危險五千、低度危險一萬平方公尺),並有比例總合大於一的合併計算方式。
最後要避免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清單混淆,那是另一套判斷對象,不是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門檻。橫向再看門檻的落差會更有感:第 14 條的滅火器對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一律要設,乙丙丁類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才設,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則以五十平方公尺為界;室內消防栓的門檻明顯高得多,因為它是需要人員操作的水系統。
另外第 13 條規定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原則適用變更前之標準,但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即適用新標準,這一款常與應設場所題合併出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