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射水設備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下列何者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規定不同?
- A緊急電源應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25 分鐘以上
- B消防栓、射水槍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40 公尺
- C呼水裝置應確保 100 公升以上之水量
- D瞄子前端放水壓力分別應在每平方公分 3.5 公斤以上每平方公分 6 公斤以下,且放水量在每分鐘 450 公升以上
正解 A — 緊急電源應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25 分鐘以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射水設備的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四個選項分別對應緊急電源、水平距離、呼水裝置水量與放水壓力放水量。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外觀試驗,緊急電源種類的判定要領為「應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射水設備所用之室外消防栓比照同一體例,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8 條對室內消防栓設備緊急電源也是三十分鐘。選項所寫二十五分鐘與之不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二十五分鐘與判定要領所定之三十分鐘不符,為本題答案。
- (B)
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和《設置標準》第 40 條第一款室外消防栓之四十公尺以下相符。
- (C)
呼水裝置確保一百公升以上之水量,與加壓送水裝置之判定要領所定相同,非本題所指之不同者。
- (D)
放水壓力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與《設置標準》第 231 條第三款及檢修基準射水設備綜合檢查之判定值一致;其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之上限亦為判定要領所載。
記憶點
射水設備緊急電源記三十分鐘,放水壓力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四百五十公升以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射水設備的定義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7 條第二項第二款: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與冷卻撒水設備同屬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防護設備。第 231 條就其設置列四款:室外消防栓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六十三毫米、長度二十公尺消防水帶二條;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水源容量在二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檢修面見《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射水設備之綜合檢查:切換成緊急電源供電狀態,操作直接操作部及遠隔操作部啟動裝置以確認各項性能;放水試驗以全部射水設備進行,超過二具時選擇最遠最高處之二具;量測時把壓力表之進水口放在瞄子前端瞄子口徑二分之一距離處或射水槍前端口徑二分之一距離處讀值;放水量以 Q=0.653D²√P 計算,其中 Q 為放水量、D 為口徑、P 為放水壓力。判定值為放水壓力 3.5kgf/cm² 以上、每具放水量 450l/min 以上,恰與第 231 條第三款相同。
緊急電源的分鐘數是本題的分水嶺,也是本科最容易記混的一組數字。《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室內消防栓設備與室外消防栓設備的外觀試驗,緊急電源種類欄都寫「應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與《設置標準》第 38 條相同。另一組數字出自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第 209 條室內消防栓、第 210 條室外消防栓、第 211 條自動撒水、第 212 條水霧的緊急電源供電容量均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三十分鐘與四十五分鐘分屬不同編別、不同適用場所,命題時最常拿來互換;另可一併記住第 95 條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緊急電源為一小時以上、第 128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為十分鐘以上、第 155 條標示設備為二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