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第二種室內消防栓設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步行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 B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
- C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同時使用四支計算之
- D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正解 D — 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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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二種室內消防栓的四項設置要件,須與第一種消防栓的對應數值分辨清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種消防栓之規定為: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選項 (D) 與第三目逐字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該目所定為「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本選項寫成步行距離,距離型態記載錯誤。
- (B)
放水壓力一點七公斤以上固然正確,但第二種消防栓之放水量為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一百三十公升是第一種消防栓的數值。
- (C)
該目但書為「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本選項寫成超過四支以四支計算,支數不符。
- (D)
與第 34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逐字相符,口徑二十五毫米、管盤長三十公尺、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三項要件齊備。
記憶點
第二種消防栓一人可操作:二十五毫米口徑、三十公尺皮管、每分鐘八十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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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消防栓的完整對照】第 34 條第一項把室內消防栓分為兩種,兩款的水平距離同為二十五公尺以下、放水壓力同為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同時使用支數同為超過二支以二支計算,差異集中在放水量與箱內裝備。第一種消防栓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但消防栓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十公尺水帶二條。第二種消防栓放水量在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應設第一種的場所】第 34 條第一項本文明定,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他場所應就兩種消防栓擇一設置。也就是說並非所有場所都能自由選擇,這個但書型的前提常被忽略。
【箱體與共通規定】第 34 條第二項另定四項共通規定: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設於舞臺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之位置;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但斜屋頂設置有困難時得免設。第 35 條再規範消防栓箱本身:箱身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箱面表面積在零點七平方公尺以上,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幫浦出水量的連動】第 37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幫浦出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每支每分鐘之水量在一百五十公升以上,第二種消防栓每支每分鐘之水量在九十公升以上,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可見幫浦出水量比瞄子放水量各高出二十與十公升,這是計算題最容易取錯數字的一組。
【相關考點】本條常與第 36 條水源容量(繼續放水二十分鐘)、第 38 條緊急電源(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串成一整組室內消防栓的數值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