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多少平方公尺,視為另一樓層?
- A60
- B80
- C100
- D120
正解 C — 100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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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用語定義中「夾層」之面積門檻;《設置標準》第 4 條末項明定,本標準所列建築技術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之用語定義。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用語定義,夾層係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門檻是「三分之一」與「一百平方公尺」兩者之一,題目問的正是面積值,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六十平方公尺低於法定面積門檻,夾層面積僅六十平方公尺且未超過該層三分之一時,仍併入原樓層計算。
- (B)
八十平方公尺同樣未達門檻;八十之數值常見於《設置標準》第 188 條排煙口設於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屬長度而非面積。
- (C)
一百平方公尺正是用語定義所明定之面積門檻,超過者該夾層視為另一樓層,為本題應選者。
- (D)
一百二十平方公尺高於法定門檻;一百二十見於《設置標準》第 4 條無開口樓層有效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是長度不是面積。
記憶點
夾層「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超過其一即自成一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夾層定義的關鍵在「面積之和」與「兩個門檻擇一」:同一樓層內可能有數處夾層,認定時要先加總,再分別檢視是否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任一成立即視為另一樓層。其立法用意在於,夾層雖非獨立樓層,卻同樣堆放物品、聚集人員並增加火載量,面積達到一定規模後,火災時的避難與搶救難度與正式樓層無異。
被視為另一樓層在消防上有三重效果:一是樓層數改變,《設置標準》多處以「十一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作為分界,例如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以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為對象;二是樓地板面積改變,第 28 條排煙設備以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無開口樓層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為門檻;三是總樓地板面積改變,第 24 條緊急照明設備以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為對象。
易混淆對照:夾層是「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之間」的水平增設,屋頂突出物則位於屋頂之上,兩者在總樓地板面積都要計入,但只有夾層有「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即視為另一樓層」的規定。另可與《設置標準》第 5 條的反向操作併記——同一棟建築物若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反而「視為另一場所」分別適用本標準:一個是把空間切成兩層,一個是切成兩場所,常被同時命題。另須注意夾層一旦視為另一樓層,建築物之樓層數與各該層樓地板面積都要重新計算,連帶牽動應設設備的判定結果,這正是命題者偏好設計的隱藏轉折。
記憶數值:夾層看三分之一與一百平方公尺;第 4 條無開口樓層看三十分之一與內切直徑五十公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