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居室?
- A供工作使用之房間
- B供集會使用之房間
- C供娛樂使用之房間
- D供浴室等使用之房間
正解 D — 供浴室等使用之房間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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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建築技術用語定義中「居室」之範圍,以及哪些空間不視為居室。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建築技術用語定義,居室指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均不視為居室。(D) 之浴室即屬後者所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供工作使用之房間為該定義逐字列舉之居室型態,屬居室。
- (B)
供集會使用之房間同為定義所列舉,屬居室。
- (C)
供娛樂使用之房間亦在定義列舉之內,屬居室。
- (D)
浴室與門廳、走廊、樓梯間、廁所、盥洗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同列於不視為居室之空間,性質上屬通行或短暫停留、非持續從事活動之處所,故不因其為獨立房間而成為居室,本項即為所求。
記憶點
居室看「人待在裡面做事」: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浴廁、走廊、樓梯間、儲藏室一律不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居室不是文字遊戲,它是消防與建築法規的計量單位:許多設備的設置與否、面積如何起算,都以居室為對象,判斷錯了整題就跟著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所列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前三款都以「居室」為對象,第三款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第四款為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第五款再延伸到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反面的第 179 條列出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其第六款正是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與居室定義的排除清單互相呼應。
排煙設備亦然。同標準第 28 條第二款以「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為應設場所,這裡的一百平方公尺與百分之二都是掛在居室上的數字。避難標示設備方面,第 146 條第一款以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步行距離符合規定者得免設,並分層列出:免設出口標示燈者,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者,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免設避難指標者為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此目未再分層別。
相關考點連結:建築端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把「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列入防火避難設施章節之適用範圍,而無窗戶居室本身就是以居室為基礎再加採光或開口條件所形成的次類型。先確定是不是居室,才輪得到判斷是不是無窗戶居室。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