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幾年?
- A3年
- B5年
- C6年
- D10 年
正解 C — 6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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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及效期屆滿前的換發程序。
正解理由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具最近六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條文所定有效期間即為六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三年是《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檢修機構證書之有效期間,管制對象是機構而非個人。
- (B)
五年在本法另有位置,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業務登記簿至少保存五年;《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的期限,亦為該法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均非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間。
- (C)
正確,第 8 條第 1 項所定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
- (D)
第 8 條第 1 項未定十年,該法就執業執照亦無其他十年效期之規定。
記憶點
執業執照效期六年,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具最近六年內之專業訓練證明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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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執照的一生順著條號讀完。第 6 條第 1 項是入口: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時亦同。第 8 條第 1 項接上效期與換發,第 2 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得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認可資格與程序、審核方式、認可之廢止,以及專業訓練之時數、科目、收費金額等事項另定辦法。
執照上要登記什麼,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3 條六款: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及證書字號;執業範圍;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有效期間。有效期間本身就是法定登記事項之一。
效期屆滿未換發的後果寫在第 42 條第一款: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 11 條第 1 項另列四款不發給執業執照、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包括消防設備人員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以及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新舊制銜接規定在第 48 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 8 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 6 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 39 條處罰。同條第 2 項並明定該等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 6 條第 1 項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期間類數字排成一列記: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屆滿日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停業復業歇業與登記事項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辦理、自行停止執業以一年為限、受撤銷廢止或停業處分者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繳交執照、舊證書持有人二年內取得執照。機構端另一組:檢修機構證書有效期間三年,每次延展三年。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