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檢修機構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逾多久不辦理檢修業務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原領證書送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1. A3 個月
  2. B4 個月
  3. C5 個月
  4. D6 個月

正解 A — 3 個月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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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定停業、受停業處分或一定期間不辦理檢修業務時之報備與證書送註記義務。

正解理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明定「檢修機構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逾三個月不辦理檢修業務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原領證書送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條文所定之期間即為三個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逾三個月不辦理檢修業務者,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原領證書送註記後發還。

  2. (B)

    四個月在同辦法中並無對應之規定,屬純粹的干擾選項。

  3. (C)

    五個月是同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上年度人員薪資明細及扣繳憑證、上年度人員訓練成果及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屬年度書表申報。

  4. (D)

    六個月是同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期間,檢修機構違反第 11 條規定情節輕微或違反第 19 條規定者,不予許可其延展,且六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處理的是延展與再申請。

記憶點

停業或逾三個月不辦業務,報備加送證書註記後發還,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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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的授權來源是《消防法》第 9 條。該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定期檢修;第 4 項並授權就檢修機構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許可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人員之僱用、異動、訓練、文件備置與保存年限、書表陳報等事項訂定辦法。

許可門檻見第 3 條五款:法人組織;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具有執行檢修業務之必要設備及器具。第 5 條則在許可前加上保險要求,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三千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六千四百萬元。

期間類數字可以整理成一張表:證書有效期間三年(第 6 條第 1 項);記載事項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換發(第 6 條第 2 項);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三年(第 8 條);所屬人員有僱用、解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備查(第 14 條);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報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人員訓練計畫書及人員名冊(第 16 條);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報上年度執行成果(第 17 條)。

罰則面向與《消防法》第 38 條相接:同條第 3 項規定檢修機構或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未依第 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第 4 項規定檢修機構違反第 9 條第 4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規範、人員僱用異動訓練、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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