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有關消防設備人員公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
- B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不以一個為限,惟其名稱應有明顯區別
- C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日起算 6 個月內,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D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每半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正解 C —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日起算 6 個月內,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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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公會專章的四個要件,即強制入會、同一行政區域同級公會之數目、加入全國聯合會之期限、會員大會之召開頻率。
正解理由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本項所述期限與該項前段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 19 條第 1 項原文為「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本項在「不得拒絕其加入」前多寫了「非有正當理由」,與原文不符。
- (B)
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本項寫成不以一個為限,與該項相反。
- (C)
正確,六個月內應加入全國聯合會,且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 (D)
第 25 條第 1 項明定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本項寫成每半年一次,與該項不符。
記憶點
第 19 條非入會不得執業、第 20 條同級公會一個為限、第 22 條六個月入全聯會、第 25 條每年一次會員大會。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9 條除第 1 項的入會要求外,第 2 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第 1 項的效果由第 42 條第二款承接: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而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條第一款則處罰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兩款的額度與效果相同。
第 20 條第 1 項除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外,還交代了組織層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 2 項是過渡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第 22 條第 2 項另要求直轄市、縣(市)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至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 25 條談會議,四項要一起記:第 1 項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劃分地區,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第 3 項規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第 4 項規定該請求提出後,逾三十日理事會不為召開時,為該請求之會員、會員代表或監事會,得報經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臨時大會。
舊制對照可看出位階變化。專法施行前,公會事項訂在《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公會;第 14 條之 2 規定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以上為舊制內容,僅供對照,本題應以《消防設備人員法》為依據。
數字歸屬別搞混:六個月是地方公會加入全國聯合會的期限,一年是舊有全國聯合會完成改組的期限,三百人是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門檻,五分之一是請求召開臨時大會的提議比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