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容量,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 10 分鐘以上
- B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 10 分鐘以上
- C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 10 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 10 分鐘以上
- D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 10 分鐘以上
正解 D —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 10 分鐘以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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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之種類與容量,關鍵在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的準用。
正解理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1 條第二項明定,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準用第 38 條規定,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而第 38 條所定之緊急電源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本選項寫成蓄電池設備、持續動作 10 分鐘以上,種類與容量時間都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第 128 條明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
- (B)
正確:第 135 條第三項明定「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即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同為蓄電池設備、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緊急廣播設備外觀試驗亦列同一數值。
- (C)
正確:第 145 條明定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為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以上。
- (D)
錯誤:其緊急電源準用第 38 條,得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且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
記憶點
火警第 128 條、緊急廣播第 135 條第三項準用第 128 條、瓦斯漏氣第 145 條,都是蓄電池設備十分鐘;防災監控綜合操作裝置第 192-1 條第二項準用第 38 條,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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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不是警報設備,而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 條第六款所列的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這正是它的緊急電源規定會跟著搶救端走的原因。第 38 條原文為: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第 192-1 條第二項準用的就是這個「種類」規定,但把容量另外拉高到二小時以上,因為該裝置在火災時要一路撐著監控與操作整棟的消防安全設備。
同條第一項也常單獨命題:該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及泡沫與水霧等滅火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乾粉與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排煙設備等九款。
應設場所在第 30-1 條: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緊急電源的分鐘數請按設備各自的條號記: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128 條十分鐘、緊急廣播設備第 135 條第三項準用第 128 條同為十分鐘、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145 條十分鐘、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第 155 條二十分鐘(所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六十分鐘)、緊急照明設備第 177 條三十分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