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1.25 分

有關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設置規定,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2. B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3. C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 10 公尺以下
  4. D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正解 C — 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 10 公尺以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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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3 條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之設置規定,被改動的是光軸與警戒區之水平距離。

正解理由

第 123 條第一項第七款明定「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外觀試驗,對光電式分離型亦載明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七公尺。選項寫成 10 公尺以下,已逾條文所定之七公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第 123 條第二項明定,前項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2. (B)

    正確:同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3. (C)

    錯誤:條文所定為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不是 10 公尺以下。

  4. (D)

    正確:同條第一項第六款明定,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記憶點

分離型記三個數字: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水平距離七公尺以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另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並與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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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條共七款,本題只考其中三款,其餘各款同樣是命題重點: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光電式分離型的特殊性也反映在其他條文上。第 122 條開宗明義寫「偵煙式探測器除光電式分離型外,依下列規定裝置」,也就是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六十公分範圍內、距牆壁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依有效探測範圍表計算個數等規定,分離型並不適用,因為它是一送一受、以光束涵蓋一條長帶狀空間,而非以一點防護一塊面積。

第 112 條第二款也給了它專屬待遇:每一火警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第 114 條之裝置場所高度表就各高度區分列出可裝設之探測器種類,其中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欄位列有光電式分離型一種,其他各欄另有規定。第 115 條第一款則把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排除在「應距天花板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之外。

竣工查驗與檢修端可再補兩點:《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外觀試驗載明,光軸長度不得大於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且在 100m 以下;其性能試驗之動作試驗使用減光罩測定,非蓄積型者動作時間應在 30 秒以內,蓄積型者為 30 秒加上標稱蓄積時間及 5 秒後之時間以內。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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