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避難器具設置規定,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列何種避難器具不能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樑?
- A避難橋
- B救助袋
- C滑臺
- D避難梯
正解 A — 避難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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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避難器具之裝置部位,比對條文列舉中有沒有「樑」。
正解理由
滑臺依第 168 條第一款「安裝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救助袋依第 170 條第二款「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堅固或加強部分」;避難梯之固定梯及固定式不銹鋼爬梯依第 171 條第一款第一目「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懸吊型梯亦同。避難橋則依第 169 條第一款「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列舉部位只有柱與地板,未包含樑,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避難橋:第 169 條之裝置部位為柱、地板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條文未列樑,為本題所問不能裝置在樑者。
- (B)
救助袋:第 170 條明列樑,得裝置在樑,並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支固器具。
- (C)
滑臺:第 168 條明列樑,得裝置在樑,並以螺栓、埋入、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
- (D)
避難梯:第 171 條明列樑,得裝置在樑,橫桿與使用場所牆面應保持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記憶點
四種器具的裝置部位只有避難橋是「柱、地板」兩項,滑臺、救助袋、避難梯都是「柱、地板、樑」三項。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避難器具的種類定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第二款: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設置義務則在第 25 條,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上述器具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避難橋的裝置部位之所以不列樑,與它的形式有關:避難橋是橫跨於兩棟建築物或同一棟不同區劃之間的橋,第 169 條要求一邊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其構造、材質、強度及標示應符合 CNS 一三二三一之規定,受力型態與垂直下降的器具不同。
其餘各條的細節也常單獨命題:滑臺依第 168 條,設計上應無使用障礙,且下降時保持一定之安全速度,並有防止掉落之適當措施;救助袋依第 170 條,其長度應無避難上之障礙,且保持一定之安全下滑速度。避難梯依第 171 條分三型:固定梯及固定式不銹鋼爬梯之橫桿,與使用場所牆面應保持十公分以上之距離;第四層以上之樓層設避難梯時應設固定梯,並設於陽臺等具安全且容易避難逃生構造處,其樓地板面積至少二平方公尺,附設能內接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逃生孔,且固定梯之逃生孔應上下層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直線上;
懸吊型梯之固定架應設在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處所,但能直接懸掛於堅固之窗臺等處所時,得免設固定架,其橫桿在使用時同樣與牆面保持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