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在沒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的條件,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列有效範圍何者錯誤?
- A出口標示燈 A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步行距離 60 公尺
- B出口標示燈 B 級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步行距離 30 公尺
- C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步行距離 20 公尺
- D避難方向指示燈 B 級步行距離 15 公尺
正解 B — 出口標示燈 B 級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步行距離 30 公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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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2 條,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依級別及有無顯示避難方向符號所定之有效範圍步行距離。
正解理由
第 146-2 條第一款之表定:出口標示燈 A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公尺、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四十公尺,B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三十公尺、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二十公尺,C 級十五公尺;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二十公尺、B 級十五公尺、C 級十公尺。選項所述「出口標示燈 B 級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步行距離 30 公尺」與表定之二十公尺不符,三十公尺是同表 B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之值,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出口標示燈 A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表定步行距離為六十公尺。
- (B)
錯誤:出口標示燈 B 級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表定步行距離為二十公尺,不是三十公尺。
- (C)
正確: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表定步行距離為二十公尺。
- (D)
正確:避難方向指示燈 B 級,表定步行距離為十五公尺。
記憶點
背表不背感覺:出口標示燈 A 級 60 與 40 公尺、B 級 30 與 20 公尺、C 級 15 公尺;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 20、B 級 15、C 級 10 公尺;另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有效範圍一律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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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2 條給了兩條並行的路:第一款是表定步行距離,第二款是計算值 D=kh,式中 D 為步行距離(公尺)、h 為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k 依區分取值,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k 為一百五十、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k 為一百、避難方向指示燈 k 為五十。本條本文並設有一句凌駕全表的但書: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本題題幹特別寫明「在沒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的條件」,就是要把作答拉回第一款的表。
周邊條文一起記效率最高:應設場所在第 23 條,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的設置位置在第 146-3 條,出口標示燈設於通往戶外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避難方向指示燈則裝設於走廊、樓梯及通道並優先設於轉彎處。第 146-5 條定級別與光度:所列場所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cd)以上,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lx)以上。
第 146-7 條定得減光或消燈之情形,包括設置場所無人期間、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等。緊急電源依第 155 條,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設於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等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構造則依第 154 條應符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