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1 千平方公尺,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列何者非依法應設之消防安全設備?
- A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B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 C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 D緊急電源插座
正解 B —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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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時,法定應設之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與警報設備種類之區辨。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6 條第二款、第 29 條第二款、第 30 條第二款、第 30-1 條第三款,均逐字明定「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應設連結送水管、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及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則屬第 9 條第五款所列之警報設備種類,第 145-1 條僅規範其裝置方式,並未以本題之地下建築物規模作為應設要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第 30-1 條第三款明列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應設,屬依法應設之設備。
- (B)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 條僅列其為警報設備種類、第 145-1 條僅定其裝置規定,並無以本題規模為門檻之應設規定,為本題所問者。
- (C)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第 30 條第二款明列同一規模之地下建築物應設。
- (D)
緊急電源插座:第 29 條第二款明列同一規模之地下建築物應設。
記憶點
第 26、29、30、30-1 條共用「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這一門檻,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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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四條之所以共用同一個門檻,源於地下建築物的搶救特性:出入口少、排煙與通訊條件差、消防人員進入後定位困難,因此規模一旦達到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就同時要求送水管道(連結送水管)、現場電力(緊急電源插座)、地下通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與監控整合(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四項搶救支援手段到位。
辨識這一題的關鍵是分類。第 11 條把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列為六種: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第 9 條則把警報設備列為五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四個選項中只有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落在警報設備那一組,它的應設場所另有規定,不隨地下建築物的規模門檻起算。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的裝置規定在第 145-1 條:應具手動及自動啟動功能、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設遠端啟動裝置時應能與設置場所通話、手動啟動裝置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附近設送收話器並與其他內線電話明確區分、避免斜裝置並採防震措施。
可一併記的數值:第 30-1 條的應設場所除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外,尚有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場所,其緊急電源準用第 38 條規定且供電容量應供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第 38 條所定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為三十分鐘以上。兩個時數並列記住即可。第 30 條另有兩款門檻:樓高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以及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