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閣樓樓地板面積占該建築物建築面積多少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 A1/2
- B1/3
- C1/4
- D1/5
正解 B — 1/3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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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對「閣樓」之定義,以及視為另一樓層的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用語定義中關於閣樓之規定,閣樓指在屋頂內之樓層,其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也就是說,未達三分之一者不計入樓層數,一旦達到三分之一即升格為一個樓層,回歸各項以樓層數為準的規範。題目問的正是這個門檻,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2 門檻過寬。以建築面積 300 平方公尺為例,須到 150 平方公尺才算樓層,規模已相當於半層樓仍不計入,並非本定義所採。
- (B)
1/3 為法定門檻,同樣以 300 平方公尺計為 100 平方公尺,為本題應選者。
- (C)
1/4 換算為 75 平方公尺,較法定門檻嚴格,會使更多屋頂內空間被認定為樓層,不是本定義所定之比例。
- (D)
1/5 換算僅 60 平方公尺,是四個選項中最嚴者,與 1/2 之間的判定門檻相差達 2.5 倍,可見比例記錯的後果不只是差一個數字。
記憶點
閣樓以「三分之一」為界,過線就升格成一個樓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個定義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屋頂內空間若面積夠大,實質上就是一個可供使用的樓層;若一律不計入樓層數,建築物就能靠閣樓規避以層數為門檻的各種規範。定義把界線劃在建築面積三分之一,等於宣示:小到只能放設備、儲物的屋頂內空間不算,大到足以形成使用行為的就必須算。
對消防設備士而言,樓層數判定會直接改變設備的設置義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裡以「樓層」為單位的規定極多。第 112 條規定火警分區之劃定: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 45 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第 113 條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採分區鳴動: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第 29 條規定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以及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應設緊急電源插座。閣樓算不算一層,可能就決定了一棟建築物是不是「五樓以上」「十一層以上」。
定義能直接搬進消防法規,靠的是《設置標準》第 4 條末項: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之規定。另外第 13 條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原則上適用變更前之標準,但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以及增建改建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逾 1,000 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等情形,則適用變更後之標準——屋頂內加蓋而使閣樓達到三分之一,往往就是這類「改建」爭點的起點。
最後辨一個容易混的位置要件:閣樓的前提是「在屋頂內」,與位於樓層內部的夾層、以及屬於屋頂上方的屋頂突出物都不同。題目只要把位置換掉,適用的定義就整個換一套,先看位置再看比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