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定義,經主管機關認可後,下列何者屬「防火設備」?

  1. A撒水幕
  2. B防煙垂壁
  3. C防焰物品
  4. D紗窗

正解 A — 撒水幕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設備」之定義範圍,以及它與防焰、防煙制度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用語定義,防火設備指防火門窗,以及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性能之撒水幕等設備。題幹特別點出「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對應的正是該定義中「經認可具有防火性能」這個要件,四個選項裡唯一符合此類型者為撒水幕,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撒水幕以連續水膜阻隔火焰竄延與輻射熱傳,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並經認可後即列為防火設備,為本題應選者。

  2. (B)

    防煙垂壁的功能是攔阻煙層水平擴散、蓄積煙以利排煙,處理的是煙而不是火焰延燒,屬防煙(排煙)設施,不是防火設備。

  3. (C)

    防焰物品走的是另一套制度:依《消防法》第 11 條,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其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它管的是內裝物品不易起火延燒,不是開口部的防火性能。

  4. (D)

    紗窗功能為防蟲與通風,不具防火時效、亦無阻熱要求,與防火設備的定義毫無交集。

記憶點

防火設備擋「火穿過開口」、防焰物品讓「內裝物不易燒」、防煙垂壁擋「煙不擋火」,三者各管一段。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把建築防火的三層制度攤開比較,這題就不會再錯。第一層是防火構造,指牆壁、樑柱、樓地板等本體具有一定防火時效;第二層是防火設備,補的是構造上的開口——門、窗,以及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並經認可的撒水幕;第三層是防焰物品,管的是可燃內裝與陳設。三層分別對應「主體不燒穿」「開口不漏火」「內裝不助燃」,主管機關與認可(認證)程序也各自獨立。

《消防法》第 11 條把防焰制度講得很完整,三項要一起記:第一項是管理權人使用義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第二項是市場端管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第三項是標示效力,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可見(C)不但不是防火設備,連主管的法源與程序都不同。

消防端也有平行的「認可」制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 條規定: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應經認可之項目及應檢附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題幹的「經主管機關認可後」用的就是這種體例,只是主管機關落在建築端。

防火設備為什麼在《設置標準》裡那麼重要?因為它是大量條文的前提要件。第 5 條規定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視為另一場所;第 28 條規定排煙設備的樓地板面積,在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第 49 條列舉得免裝撒水頭之處所,其中金庫須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這些條文裡的「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都是直接引用建築技術規則的定義。

最後辨一個容易混的名詞:防火時效與阻熱性。防火時效講的是抵抗火焰與高溫穿透的時間,阻熱性則額外要求背面溫升受限。第 28 條特別寫「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就是在防火時效之外再加一道條件,不是同義重複。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38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09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