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定義,經主管機關認可後,下列何者屬「防火設備」?

  1. A撒水幕
  2. B防煙垂壁
  3. C防焰物品
  4. D紗窗

正解 A — 撒水幕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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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5 條所定「防火設備」的三款種類,題幹的「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正是該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共同要件。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5 條,防火設備種類為:一、防火門窗;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撒水幕逐字列於第二款,且該款要件正是「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與題幹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為本題答案。撒水幕是第 75 條第二款明文列名的防火設備。

  2. (B)

    錯誤。防煙垂壁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0 條第二項稱為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功能是形成防煙區劃,第 75 條所列三款並未包含它。

  3. (C)

    錯誤。防焰物品是《消防法》第 11 條的規範對象,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管的是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是建築技術規則第 75 條的防火設備。

  4. (D)

    錯誤。紗窗不在第 75 條所列三款之內,亦不具備該條第三款所要求、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同等以上防火性能。

記憶點

建築技術規則第 75 條的防火設備只有防火門窗、撒水幕、其他經認可者三款,撒水幕是唯一列名的水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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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先分清楚:防火構造、防火設備、防火時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三十三款定義防火構造為具有本編第三章第三節所定防火性能與時效之構造;第三十一款定義防火時效為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第三十二款定義阻熱性為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使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第 75 條所講的防火設備,就是用來封住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的那一類構件,所以它的三款都圍繞著「開口」在講:防火門窗封門窗開口,撒水幕封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第三款則是開放給其他經認可、性能同等以上的做法。

二、撒水幕為什麼會被列為防火設備。第 75 條第二款的文字有兩層要件:位置要件是「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性能要件是「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也就是說,它並不是因為能滅火而被列入,而是因為在開口處形成水膜,可取得與該處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的防火性能,才被認可替代實體區劃。題幹刻意加上「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就是在提示這個要件。

三、防火設備在條文中的實際用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並要求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這些條文裡的「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指的就是第 75 條那三款。

四、與消防法規的分工,以及延伸考點。防焰物品走的是《消防法》第 11 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防焰性能認證程序;防煙垂壁走的是排煙設備一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二項對防煙壁同樣定義為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則須下垂八十公分以上。三者分屬不同法規、不同管制目的,考試最愛把它們混在同一題的四個選項裡,判別的關鍵是先問「這個東西是用來封開口的嗎」。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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