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定義,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多少為限?其未達 8 平方公尺者,得建築 8 平方公尺。
- A1/8
- B1/10
- C1/12
- D1/15
正解 A — 1/8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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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建築面積」定義末段,對每層陽臺面積之和所設的比例上限與最低保障值。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建築面積之定義末段逐字規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比例上限即為八分之一,另附有八平方公尺的最低保障值,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八分之一與同款末段所定之比例逐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 (B)
十分之一非本款所定之比例;同款所定之其他數值為突出二點零公尺、一點零公尺與一點二公尺,均與陽臺比例無關。
- (C)
十二分之一非本款所定之比例;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就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定有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數值形似而規範對象不同。
- (D)
十五分之一非本款所定之比例;同目就高層建築物之屋頂突出物定有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亦屬易與本款陽臺比例混淆之數值。
演算步驟
- 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上限 = 建築面積 × 1/8;
- 設建築面積 = 48 平方公尺 → 48 平方公尺 × 1/8 = 6 平方公尺;
- 6 平方公尺未達 8 平方公尺 → 依同款末段得建築 8 平方公尺。
記憶點
陽臺總和以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算出來未達八平方公尺時,得做滿八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款是建築技術用語定義中最長、也最常被拆開來考的一款。第一條第三款先給建築面積的本體定義: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接著用一個長長的但書處理三類特殊情形。
第一類是完全不計入建築面積者,包括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以及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者,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第二類是改變中心線起算位置者: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第三類就是本題所考的比例上限: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這個「比例上限+最低保障值」的雙層結構是本款的重點。基地愈小,八分之一算出來的絕對值愈小,若無最低保障值,小基地的建築物將幾乎做不出可用的陽臺,因此條文在比例之外再給一個八平方公尺的底線。考試常見的問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問比例,一種是給一個建築面積數字要考生判斷可做的陽臺面積,此時要先算比例值,再與八平方公尺比較後取較大者。
易混淆數值對照:同條第九款第一目就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定有高層建築物百分之十五、其餘百分之十二點五的上限,且同樣附有「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的最低保障值,體例與本款完全相同,是最容易與八分之一互換的一組。另第一條第五款樓地板面積之定義明文「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與第七款總樓地板面積為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三者常一起出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