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非符合消防法規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1. A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超級市場
  2. B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
  3. C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4. D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演藝場

正解 A — 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超級市場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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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考的是不同類別場所各自的樓地板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關於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之規定,超級市場係與百貨商場、遊樂場同列一款,其列管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僅三百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尚未達門檻,不屬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相對地,餐廳、補習班、演藝場等場所的門檻並未高於三百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均已納入範圍。本題問何者「非」屬該範圍,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超級市場屬大型零售商業場所,與百貨商場、遊樂場共用五百平方公尺的面積門檻,三百平方公尺者未達列管標準,為本題應選者。

  2. (B)

    補習班為細則明列的場所類別,使用人多為學生、座位密集且熟悉環境程度低,其面積門檻不高於三百平方公尺,故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已在範圍內,敘述正確。

  3. (C)

    餐廳的門檻正是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餐廳有明火烹調與排油煙管積垢風險,本選項與細則所定完全相符,敘述正確。

  4. (D)

    演藝場與電影片映演場所、歌廳、舞廳等同屬娛樂類供公眾使用場所,人員密集、照度低且避難路徑複雜,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演藝場自在範圍內,敘述正確。

記憶點

商場、超級市場、遊樂場看五百,餐廳看三百;把超級市場誤記成三百,就是本題設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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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定義條文在消防法制上的作用,是劃出防火管理相關義務的適用對象。要先分清楚兩個層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較廣,《消防法》第 10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請預審事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則是在前者之中,再以場所類別與樓地板面積篩出風險較高者,課以較重的管理義務。

面積門檻的高低,反映的是「單位面積內的人命風險」而不是單純的建築物大小。娛樂類場所如電影片映演場所、演藝場、歌廳、舞廳等,因人員密集、環境昏暗、音響會干擾警報聲響,且使用者多不熟悉避難路徑,列管時不以較大面積為前提;餐廳有明火與排油煙管積油風險,三百平方公尺即納管;而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遊樂場雖然面積大、可燃物載量高,但通道寬、開口多、以日間使用為主,門檻因而定在五百平方公尺。理解這層邏輯,就不必硬背每一款的文字。

本考點的命題手法幾乎固定:把某一類場所的面積門檻換成鄰近類別的數字,要求考生指出不符者。最常被對調的就是「三百」與「五百」,而超級市場、百貨商場尤其常出現。答題時可先把選項依場所性質分成娛樂類、餐飲類、教育訓練類、商場類四群,再回想各群的門檻,會比逐條回憶條文更快也更不易錯。

延伸考點是:本細則的場所範圍,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甲、乙、丙、丁類場所分類並不相同。前者用於防火管理與檢修申報的納管門檻,後者用於決定應設置何種消防安全設備,兩套分類系統不可混用,這是歷屆常見的混淆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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