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檢附文件報請內政部備查?

  1. A5
  2. B10
  3. C15
  4. D30

正解 C — 15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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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對檢修機構人員異動所定之報備期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內政部備查:聘用者附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資遣及解聘者附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條文所定期間逐字為「十五日」,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5:與第十二條所定十五日不符。本辦法出現「五」的是第九條檢修場所清冊及檢修報告至少保存五年,屬保存年限而非異動報備期限。

  2. (B)

    10:與第十二條所定十五日不符,本條並非以十日計算。

  3. (C)

    15:與第十二條「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本部備查」相符,為正確期間。

  4. (D)

    30:係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即合格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變更及換發合格證書,與人員異動備查分屬二事。

記憶點

人員聘用、資遣、解聘十五日內報備,合格證書記載事項變更三十日內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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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這條線的上位法源是《消防法》第九條。該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同條第三項並授權就檢修專業機構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等事項另定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即據此訂定,題目所問之「聘用、資遣、解聘」正落在第三項所稱之「僱用、異動」。

本辦法的期間規定適合整組對照記憶:第十條,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造具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次年度人員訓練計畫書及次年度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名冊,報請備查;第十一條,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薪資明細與薪資扣繳憑證、人員訓練成果及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備查;第十二條,人員聘用、資遣、解聘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備查;第七條第二項,合格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換發;第十五條,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三年,並於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三年。

資格門檻可一併帶過:第三條要求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第四條要求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且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第九條要求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電子檔應以 PDF 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違反時的效果回到《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同組條文也常改問第十條、第十一條的書表期限或第十五條之效期。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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