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
- B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 C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
- D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 A4 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
正解 A — 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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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四點所定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以及第五點圖紙規格;四個選項只有申請人的身分被動了手腳。
正解理由
依該作業基準第四點第一款,竣工查驗係「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照片、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在同款中的角色是「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也就是製作測試報告書的人,不是提出申請的人。(A)把申請人寫成裝置人,與條文所定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第四點第一款明定申請人為起造人;裝置人只負責實測並填寫測試報告書,且該款應檢附文件不只測試報告書一項。
- (B)
正確。第四點第二款明定裝置人應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 (C)
正確。第四點第四款明定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
- (D)
正確。第五點明定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A4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
記憶點
竣工查驗的申請人永遠是起造人,裝置人只到場會同查驗並填寫測試報告書。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一點自陳訂定目的,是為利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十條所定消防圖說之審查,以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所定建築物之竣工查驗工作。因此這份作業基準是一部「程序法」,把兩個階段的步驟寫成兩條平行的規定:第二點是圖說審查程序,第四點是竣工查驗程序。
兩個階段最好用來對照記憶的差別,就是「誰要到場」。審查階段到場的是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第二點第二款,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得予退件;但變更設計或變更用途且僅變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設計人得免配合審查);查驗階段到場的是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第四點第二款)。至於申請人,兩個階段都是起造人,這也是本題設陷之處。
為什麼裝置人只做測試報告書而不是申請人?《消防法》第七條把工作切成四塊: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再逐款定義,其中第三款「裝置: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與第四點第一款括號內對裝置人的描述完全對應。條文的分工邏輯是一致的:起造人是行政程序上的權利義務主體,裝置人只是技術上的簽證者。
不合規定時的處理也常入題。第四點第三款規定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紀錄表,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完成改善後通知複查,複查程序準用前款規定,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函退;第六點則定期限為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內結案為原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沿革方面值得一提:本作業基準已於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全文十二點,修正後竣工查驗程序移列為第六點,應檢附文件中的「安裝施工測試照片」改為「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電子檔光碟」,並增訂消防圖說電子檔以 PDF 或縮影檔案格式送消防機關備查(其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該次僅修正第六點之附件)。作答一○六年的考題時,仍以當時的第四點、第五點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