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1.25 分

消防法第 15 條之 5 第 4 項所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其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 5 年。有關一定規模係指容量達多少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

  1. A1千
  2. B1萬
  3. C5萬
  4. D10 萬

正解 B — 1萬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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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5 條之 5 第 4 項所稱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一定規模」,其具體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15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儲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其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內政部「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達一定規模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公告明定,該一定規模指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一千公秉與公告所定之一萬公秉相差一個數量級;且公告之適用對象限於室外儲槽,室內儲槽場所與地下儲槽場所並不在該公告範圍內。

  2. (B)

    與公告文字相符,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即屬達一定規模,其管理權人負有委託專業機構定期檢查並保存紀錄五年之義務。

  3. (C)

    五萬公秉高於公告所定門檻。該公告並未就儲槽容量再作分級,只設一個容量門檻,凡達一萬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即應適用。

  4. (D)

    十萬公秉同樣不是公告所定之數值。依第 15 條之 5 第 4 項,公告生效前已設置之儲槽,尚應自公告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

記憶點

一萬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要委託專業機構定期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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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15 條之 5 是把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從起造管到使用中的一整條時間線,各項依序銜接。第 1 項要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起造人,應將該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後,始得申報開工。第 2 項規定該場所依建築法申請使用執照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前項辦理審查之主管機關檢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合格後,始得發給使用執照。

第 3 項針對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再加一道:起造人依前項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完成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第 4 項才是本題的定期檢查義務,其對象限縮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第 5 項授權訂定檢查項目、方式、合格基準、定期檢查頻率之辦法,第 6 項授權訂定專業機構許可辦法,末項並定有競合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 3 項與第 4 項的檢查對象不同:第 3 項是所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在領使用執照前都要做一次,第 4 項則只有達公告一定規模者才須在開始使用後持續做。條文並替既有儲槽留了緩衝:公告生效前已設置者,自公告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即可。

「一定規模」是《消防法》慣用的授權留白技術,同一部法裡至少還有三處,作答時要辨明問的是哪一條的一定規模。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一定規模以上場所,依公告指依同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但僅設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不在此限。第 13 條第 1 項之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公告以十六款列舉,門檻分別為用途、面積或收容人數。

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之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或倉庫,公告則規定實驗室指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或運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關注化學物質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倉庫指屬《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11 目規定之倉庫,且設置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高度達五點五公尺以上並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或總樓地板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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