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規定,屋頂上舖設的女兒牆(屋頂突出物)在 A 公尺以內者,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在 B 以下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何者正確?
- AA = 0.5,B = 3/4
- BA = 1,B = 2/3
- CA = 1.5,B = 1/2
- DA = 2,B = 1/3
正解 C — A = 1.5,B = 1/2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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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所定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屋頂突出物與屋頂斜率門檻。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同款第三目明定「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第五目明定「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在二分之一以下者」,二者均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故A為一點五公尺、B為二分之一,故選C。
逐項排除
- (A)
A為零點五公尺與第九款第三目所定之一點五公尺不符,B為四分之三亦非第五目所定之二分之一。
- (B)
A為一公尺、B為三分之二,兩個數值都不是第九款第三目與第五目所寫的值。
- (C)
A為一點五公尺對應第九款第三目之女兒牆高度,B為二分之一對應同款第五目之屋頂斜率,與條文相符,為本題正解。
- (D)
A為二公尺、B為三分之一均非條文所定;又同款第六目另規定屋頂斜率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並非以三分之一為界。
記憶點
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看兩把尺: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內,非平屋頂之屋頂斜率二分之一以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是全編的用語定義,第九款「建築物高度」的但書把六種情形排除在高度計算之外,值得逐目讀過:第一目是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
第二目是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第三目是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第四目是第十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屋頂突出物;第五目是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在二分之一以下者;第六目則是屋頂斜率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第十款另定屋頂突出物的內容,包括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以及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女兒牆同時出現在第九款第三目與第十款第二目,前者管高度是否計入,後者管它屬於屋頂突出物,兩者角度不同。
本款對消防的意義在於建築物高度是好幾條規定的入口。第五條規定各類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視為另一場所;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高層建築物應設自動撒水設備,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把高層建築物列為應設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場所,而高層建築物的認定即以建築物高度為準;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並設中繼幫浦。若把女兒牆或斜屋頂錯誤計入高度,上述門檻的判斷會整串位移。易混淆的還有第十一款簷高、第十三款樓層高度、第十四款天花板高度與第十五款建築物層數,四者各有起算點與計量方式,命題常放在同一題中互相干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