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鳴動方式之規定敘述,何者錯誤?
- A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 B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 C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 D起火層為十層以上時,全樓各層應同時鳴動
正解 D — 起火層為十層以上時,全樓各層應同時鳴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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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分區鳴動」之適用門檻與法定鳴動範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3 條,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應為分區鳴動,而法條僅列出三種鳴動情形: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起火層為地面層、起火層為地下層,並未以「起火層為十層以上」作為全樓同時鳴動之分類。分區鳴動的立法本意,是讓受威脅最深的樓層先行避難,避免全棟人員同時湧入梯間造成擁塞,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取直上二層是因熱煙上升最先威脅上方樓層,取直下層是因起火層下方人員仍需及早離開。
- (B)
敘述正確。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地下層無外部開口、排煙不易,煙一旦下灌避難極困難,故一併納入。
- (C)
敘述正確。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地下各層的避難動線都要經地面層出口,故地面層必須同時警示。
-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項。法定分區鳴動只依「起火層位於何處」分類,並無十層以上即全樓同時鳴動之條文。
記憶點
分區鳴動看「起火層在哪」,不看「大樓幾層高」;五層以上再加三千平方公尺,才有分區鳴動的適用。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分區鳴動制度來自高層建築火災的避難經驗。早期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響即全棟鳴動,結果每層人員同時衝入梯間,反而讓最需要先撤離的起火層與其上方樓層受阻;日本消防法規先行採取「區分鳴動」,我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亦隨之納入,以「五層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作為適用門檻——樓層數代表垂直避難距離,樓地板面積代表同時避難人數,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時,一次全棟鳴動的風險才顯著。
鳴動範圍的口訣可記成「上二下一、地面加地下、地下配地面」:起火層在地上二層以上者,該層+直上二層+直下層;起火層在地面層者,該層+直上層+地下層各層;起火層在地下層者,地面層+地下層各層。三句話涵蓋全部情形,凡是題目出現「全樓同時鳴動」「直上三層」「直下二層」等變體數字,幾乎都是錯誤選項的製造方式。命題者最愛動的手腳就是把「直上二層」改成「直上一層」、把「地下層各層」改成「直下一層」,作答時先確認起火層屬於哪一類,再逐一比對層數。
易混淆之處有三:其一,分區鳴動與火警分區(每一火警分區樓地板面積與邊長之限制)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管「響哪裡」,後者管「怎麼劃探測範圍」;其二,鳴動方式屬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規定,與緊急廣播設備的啟動層別規定形式相近但條文各自獨立,兩者常被合併出題;其三,受信總機的手動全區鳴動能力屬設備功能要求,不是分區鳴動的法定分類之一,選項若把「可以手動全區鳴動」寫成「應全樓同時鳴動」即屬偷換。
相關考點延伸:同一條文常與火警受信總機之設置場所、警鈴音壓、探測器裝置高度合併命題;高層建築物另有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設備連動之要求,考題亦可能以「何者非分區鳴動之情形」反向詢問。答題時先鎖定門檻條件(五層以上、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再套三句口訣,通常一眼即可挑出唯一不合條文的敘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