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後,審查完成
- B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C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 D地面樓層達 6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正解 C — 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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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就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時點、燃氣熱水器安裝標準之訂定機關、定期檢修之委託對象與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樓層門檻。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中「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C 之敘述與該款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 10 條第一項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A 寫成許可開工後,時點相反,敘述錯誤。
- (B)
第 15-1 條第三項明定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敘述錯誤。
- (C)
與第 9 條第一項第一款完全相符,為本題正解。
- (D)
第 13 條第二項所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為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D 寫成 6 層以上,樓層門檻不符,敘述錯誤。
記憶點
圖說審查在「開工前」、熱水器安裝標準由「中央」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從「十一層」起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採三層委託架構:第一款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第二款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第三款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經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檢修機構的定義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同辦法第 4 條並列出申請許可應檢具之文件,包含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與實收資本額證明、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資格證書及名冊與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業務執行規範、檢修作業手冊等。
罰則面見第 38 條第二項,違反第 9 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至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計畫中,無法互推召集人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委託對象的上位規定則見《消防法》第 7 條第一項: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與第 9 條各款的分流互相呼應。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