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下列何種用途非屬乙類場所?
- A產後護理機構
- B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 C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 D集合住宅
正解 A — 產後護理機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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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各類場所用途分類中,甲類第一款第六目與乙類第二款各目的界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與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等同列為甲類場所。產後護理機構既已在甲類第六目逐字列名,即不屬第二款的乙類場所,故選A。
逐項排除
- (A)
產後護理機構列於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護理機構括號限定範圍內,屬甲類場所,並非乙類場所,為本題應選者。
- (B)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與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等同列於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屬乙類場所。
- (C)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與辦公室、靶場、診所等同列於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屬乙類場所。
- (D)
集合住宅與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同列於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屬乙類場所。
記憶點
護理機構三種(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都在甲類第六目;乙類第七目收的是集合住宅、寄宿舍與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是全標準的用途分類骨幹,分甲、乙、丙、丁、戊五類再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甲類多為不特定人使用、避難弱勢集中或有營業性質的場所;乙類為一般公眾使用或住宿性質;丙類為電信機器室、汽車修護廠與室內停車空間等;丁類依危險程度分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戊類則是複合用途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第十二條的分類會被後面幾十條反覆引用,判錯類別等於整串應設判斷都會錯。
甲類第一款第六目是本科最常考的一目,它把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與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並列。
乙類則把不具住宿或照護強度者收走,例如第六目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以及第七目的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同一機構名稱在兩款中出現時,括號內的限定文字才是分界,讀條文時不可只看名稱。
分類的實益可從應設設備看出來: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應設滅火器,第二款則是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把甲類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與部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列為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同條第三項並開放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二十二條之一就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也有相同結構的列舉。延伸考點是第四條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定義與第六條的合計計算方式,兩者都以第十二條各款目為單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