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何者非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 A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m2 以上
- B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m2 以上
- C室內儲存場所高度在 6 m 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 D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90 倍之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
正解 D —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90 倍之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所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與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的分界,關鍵在管制量倍數與總樓地板面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須符合「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等規定之一,始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管制量九十倍並未達該款第二目所定之一百倍,而同標準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目將「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列為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故選D。
逐項排除
- (A)
製造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逐字相符,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 (B)
一般處理場所與製造場所同列於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同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 (C)
「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列於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六目之室內儲存場所,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 (D)
管制量九十倍未達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一百倍,落在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目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的區間,故非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記憶點
製造與一般處理場所:面積一千平方公尺、管制量一百倍為顯著門檻,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為一般滅火困難。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把滅火困難度分成三級:第一百九十四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第一百九十五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第一百九十六條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指室外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或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者)。分級之實益在於後續的設備要求: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並於該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以外,另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之滅火效能值應在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設第五種滅火設備,效能值應在核算值以上,但已設第一種至第四種滅火設備之一者,在有效防護範圍內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
數值宜按場所別分開背。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門檻是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建築物尚有其他用途;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則是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以及未達前條而供噴漆、塗裝、印刷、清洗、淬火、鍋爐、油壓、切削、研磨或熱媒油循環設備作業之場所。室內儲存場所: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是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依物品類別所定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以及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則是一層建築物以外、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易混淆之處在於倍數門檻隨場所而異:製造與一般處理場所看一百倍,室內儲存場所看一百五十倍,兩者不可互換。另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與第二款第一目均附有排除規定,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者,以及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命題常在此處設題。延伸考點是場所分級同時牽動第二百零五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應設範圍。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