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1.25 分

有關室內消防栓設備之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第一種消防栓之立管管徑應在 50 毫米以上
  2. B第二種消防栓屋頂水箱之水量,應有 0.3 m3 以上
  3. C各層任一點至第一種及第二種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均應在 25 m 以下
  4. D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第一種消防栓放水量應在每分鐘 130 公升以上

正解 A — 第一種消防栓之立管管徑應在 50 毫米以上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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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2 條與第 34 條就第一種、第二種室內消防栓所定之立管管徑、屋頂水箱水量、水平距離與放水量。

正解理由

《設置標準》第 32 條第一款第四目明定「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毫米以上」。第一種消防栓之立管管徑應在六十三毫米以上,本選項寫成五十毫米,係第二種消防栓之數值,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第 32 條第一款第四目就第一種消防栓所定之立管管徑為六十三毫米以上,五十毫米為第二種消防栓之管徑,本選項把兩者互換,敘述錯誤。

  2. (B)

    第 32 條第三款第一目明定水箱之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第二種消防栓有零點三立方公尺以上,與本選項相符。

  3. (C)

    第 34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與第二款第一目均明定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兩種消防栓同值,與本選項相符。

  4. (D)

    第 34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明定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第一種消防栓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與本選項相符。

記憶點

立管管徑六十三與五十、屋頂水箱零點五與零點三,都是第一種對第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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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與第二種室內消防栓的數值對照,是本科最穩定的送分考點,值得整組背下來。放水壓力兩種相同,均為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水平距離兩種也相同,均為二十五公尺以下。真正有差異的是放水量、箱內配件、立管管徑、屋頂水箱水量與幫浦出水量五項。放水量第一種為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第二種為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且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均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

箱內配件第一種為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同口徑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得設十公尺二條;第二種為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加壓送水裝置的數值在第 37 條。消防幫浦出水量第一種每支每分鐘一百五十公升以上、第二種每支每分鐘九十公升以上,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重力水箱必要落差為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加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加十七公尺;壓力水箱必要壓力為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加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加落差加一點七公斤每平方公分;幫浦全揚程為前三項再加十七公尺。同條第二項第四款另定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其餘配套條文一併記憶:第 32 條第一款第三目定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第 33 條定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並繼續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第 36 條定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第 38 條定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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