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1.25 分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於完成檢修後,應將檢修報告書及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交付管理權人
  2. B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於違規場所應就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修,並於檢修報告書內檢附之場所平面圖備註載明依法應設而未設之消防安全設備
  3. C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 5 件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
  4. D非供營業使用場所之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礙於公司法定程序,立即改善有困難,管理權人申報時無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以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代替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

正解 A —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於完成檢修後,應將檢修報告書及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交付管理權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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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8 條所定檢修後應交付管理權人之文件,以及第 9 條之申報應檢附資料。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8 條第一項,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將檢修報告書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配置平面圖、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A) 所述與該項第四款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檢修報告書連同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交付管理權人,為第 8 條第一項明定之事項,敘述正確。

  2. (B)

    該條第三項就違規使用場所僅定「為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要求載明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並無在平面圖備註載明應設而未設設備之記載要求。

  3. (C)

    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一項第二款係不予許可其延展、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非立即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

  4. (D)

    依第 9 條第二款,得先行檢附改善計畫書代替者限集合住宅、政府機關(構)等程序性事由,或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事由,並非以非供營業使用場所為要件。

記憶點

交付文件看第 8 條四款,改善計畫書代替看第 9 條的三種例外事由。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的授權來源是《消防法》第 9 條第二項:定期檢修之項目、方式、基準、頻率、檢修必要設備與器具定期檢驗或校準、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與位置、受理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報請審核時之查核與處理方式等,均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本辦法訂定後,檢修申報的細節即回到本辦法,《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現行所定者已是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事項與其備查期限,兩者不可混引。

第 8 條與第 9 條是一組流程:檢修端交付四種文件加檢修報告書給管理權人,管理權人再填具申報表、檢附檢修報告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書、使用執照影本與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原則上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僅在集合住宅須經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須依政府採購法招標程序,或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事由,致立即改善有困難時,才得先行檢附改善計畫書代之。

易混淆對照:檢修機構的兩組退場規定不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7 條所列五款是「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的事由,包括不具法人組織、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違反第 11 條情節重大、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查有重大檢修不實、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第 10 條所列三款則是「不予許可其延展」並定期間內不得重新申請,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即屬此類。罰則面另有《消防法》第 38 條第三項,未依規定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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